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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针对离异、丧偶的情况,只要是在婚姻程序期间生育或者收养的一个子女,都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体办理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提醒注意: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1,《申请表》,由夫妇双方亲自填表,不得代办。
2,《申请表》一式填写两份,由夫妇双方单位分别盖章、由女方单位送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核准,然后交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
3,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4,申请表中应写明:我们夫妇已有一个孩子,自愿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商洛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发放办法
商洛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出炉,大家知道具体的发放规定是怎么样的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商洛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发放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各项表格关注本公众号回复“申请表”下载个人表格,回复”集体“下载单位集体填写表格):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地在本市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企业隶属的同级财政负担。
(五)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户籍地原则,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配偶婚育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二)市属、县(区)属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配偶婚育情况证明,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商洛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申请表》(附件1)、《商洛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
市属、县(区)属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配偶婚育情况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发放。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配偶婚育情况证明,填写《商洛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领取申请表》(附件2),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要求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写《商洛市——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4),于本年度1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补助金发放政策,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初审、复审、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对不落实补助金发放政策和弄虚作假、徇私作弊、把关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符合领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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