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网站,国家官方网站

影视介绍2026-09-17392

中国人民政府网的网站职能

中国政府网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建设中国政府网,是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府网设置了政务信息区、办事服务区、互动交流区和应用功能区等4个区域。政务信息区主要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法规、规范性公文以及工作动态。办事服务区主要是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网上办事服务项目,面向公民、企业和外国人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区主要是建立方便、高效的渠道,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方便公众建言献策,便于政府直接了解社情民意。应用功能区主要包括检索、导航等网站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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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简体版和繁体版目前开设了“今日中国、中国概况、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政务公开、政务互动、工作动态、政府建设、人事任免、新闻发布、网上服务”等12个一级栏目。网站英文版开设了“今日中国、中国概况、外籍人士服务、商务中国、政府出版物、法律法规、专题专栏”等7个栏目。

中国政府网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并负责内容规划、组织和综合协调,新华社负责运行维护、内容发布更新和技术建设及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共同进行内容保障。

中国政府网自2005年10月1日试开通以来,社会各界反响热烈,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网站认真研究了这些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网站的功能设计,优化了技术平台,调整和改进了栏目内容,围绕国务院重点工作推出了若干重大专题信息。网站正式开通后,将继续坚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继续梳理和整合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加网上服务;稳步开展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便于公众更多地参与。

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的有: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央视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史广网,中国青年网,干龙网(中国首都网)。海关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外网(人日报海外版官方网站)。牧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未来网、中国教育信息化。农业: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网农业农村部中国农网(中国农业新闻网)。政法:中国长安网、西安政法网、广东政法网、上海政法综治网、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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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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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绵阳市行政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统一征用、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规划、劳动保障、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本辖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负责协助落实被征地拆迁户新宅基地划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员等工作。

第二章统一征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统一征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用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征用工作,由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县(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统征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一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统一征地采取分批次征地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两种方式。

统一征用的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分批次统一征用土地,征地资金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支付。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国家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商征地事宜。

第九条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执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统征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拆迁

补偿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误或阻挠。

第十条征用的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征用耕地(粮地、菜地,下同)的年产值,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文)执行。

征用成片果园、茶园、桑园、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2-3倍计算地上苗木补偿费。

征地被拆迁村民住房需异地建房的,在城市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村民住宅区域内,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划定宅基地。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或经依法批准征地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花卉、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单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文)规定标准补偿。搬迁单位涉及的搬迁损失(含搬迁损耗、停工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单位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六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或作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被依法撤销、农业人口被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使用,应向被征地全体村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耕地被部分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人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劳平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九条农转非人员的类别:

(一)18岁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18岁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二)男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人员。

(三)未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抚养人员。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二十条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退养安置人员、抚养人员的比例和数量,按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三种类别人员各占在册常住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可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农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安置补助费支付给

自谋职业者;由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农转非退养安置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全额或半额交由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或交社保部门实行最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抚养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四条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户、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五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且属农转非人员的现役军人,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政府,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且属农转非人员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当地政府,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自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已办理退养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批准的农转非指标,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征地农转非名单,在当地张榜公布,如无异议,七日后送乡(镇)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核,并同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转非人员应在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农转非手续,逾期不办的,作自动放弃,不再列入下次征地农业人口基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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